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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系列(六)案件人执行异议的救济途径--韩冰
发布时间: 2017-10-30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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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执行程序中,有多方主体,其中比较常见的包括:执行申请人、被执行人、案外人、第三人。案外人与第三人有重叠部分,多数与案件表面无关,实际有关,均有救济途径。

下文将简单列举案外人执行异议的部分救济途径。

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案外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注释:破解轮候查封。
(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注释:执行分配之诉。
(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注释:以物抵债的法定条件。
(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注释: 控制型执行措施与处分型执行措施的范围区别。
(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注释:行为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