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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迁,员工主动辞职,能否申请经济赔偿金--张丽
发布时间: 2018-04-04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社会发展迅速,公司为发展需要,难免面临搬迁的问题。员工因为工作地点变动,通勤时间变长而面临两难选择:是坚持还是辞职?

      吴某在北京一家公司已工作3年,续签的合同尚有一年未到期。突然有一天接到公司通知:基于长远发展考虑,公司将从朝阳区整体搬迁至通州区。所有员工需在30天内到公司新地址报到,否则视为旷工,公司将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这对家住丰台区的吴某来说,无疑大大延长了通勤时间。吴某考虑再三,决定辞职并要求公司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那么,吴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因此,公司应当与吴某协商。如吴某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到新址继续履行合同;如吴某不愿意去,公司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吴某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按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并非所有因工作地点变动导致解除合同的员工都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周某是某计算机软件公司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公司将工作地点搬迁至同市的另一个区。公司提供上下班通勤班车,同时对工作时间进行了调整。周某去劳动仲裁部门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时,未获得支持。

      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未将企业搬迁作为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仲裁实践中主要看搬迁行为是否足以对双方劳动合同的履行造成障碍,而用人单位是否提供便利条件保障合同继续履行。案例中周某所在公司提供班车、调整上下班时间都可被视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劳动合同客观上可以得到继续履行。因此,周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领取经济补偿的条件。

      实践中,个案情况不尽相同,运用法律规定更应该具体案件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