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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最新:老人为子女立遗嘱,不符合这5个条件,当心无效!--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8-03-1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谈到遗嘱,老百姓多少会有些忌讳,不太吉利,总觉得活的好好的没有什么必要!还会影响家庭和睦。其实不然,老人生前立遗嘱,不仅能够反映出本人的真实意愿,更是对家庭、对社会的责任,更避免了老人身后,子女间因遗产造成的诸多混乱。

现今社会,越来越多的老人意识到生前立遗嘱的必要性,但往往很多情形,遗嘱会出现不规范、条件不符、格式不对、真实性等等问题。

那么,老人生前应如何订立遗嘱才算有效,才能符合法律规定呢?下面律师带您看一下遗嘱订立的5点须知。

2018最新:老人为子女立遗嘱,不符合这5个条件,当心无效!

 

给“遗嘱”下个定义:

遗嘱——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人在死亡前可以对遗嘱加以变更、撤销。)

订立遗嘱必须要满足的5个条件:

1、立遗嘱人须具有设立遗嘱能力

遗嘱能力,是指遗嘱人具有依法设立遗嘱,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能力。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如果遗嘱人在立遗嘱时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即使遗嘱人后来有了相应的行为能力,遗嘱也无效;

如果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即使遗嘱人后来没有了行为能力,遗嘱有效。

2、遗嘱只能处分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遗嘱人立遗嘱时,所处理的财产必须是其个人财产。

遗嘱中处分他人财产的,相关部分无效。多见于夫妻一方在立遗嘱时可能会侵犯另一方的财产权,所以在立遗嘱前需要明确区分,一方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3、遗嘱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如果遗嘱人是在受到胁迫、欺骗时所立的遗嘱,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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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继承人的继承权

《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人虽然可以通过遗嘱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但是有一项强行性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5、遗嘱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遗嘱人所立遗嘱的内容,不得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否则无效。

最为常见的现象,丈夫去世前,将遗产赠与同居 “小三”,这部分遗嘱内容将视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