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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丨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实务要点--李统
发布时间: 2017-11-20来源:东友律师 浏览:
实现担保物权是《民诉法》修订后新设的特别程序。此前,实现担保物权主要通过诉讼的方式,程序复杂且时间较长,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障。而最新的《民事诉讼法》和《物权法》的实施后,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也由之前的诉讼模式逐渐演变到现在的非诉模式,程序大为简化、时间大为缩短、成本大为降低,极大地保护了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主要就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中的一些实务问题简要分析。
一、申请人
主要是担保物权人,民诉法解释出台后进一步扩大了申请人的主体。北京高院目前接受较为广泛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二、管辖
实现担保物权的级别管辖统一为基层法院,一般采用独任制;超出基层法院受理标的额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地域管辖上,担保财产所在地和担保物权登记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由于实现担保物权是非讼程序的特别程序,原则上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受理法院审查后,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可以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北京高院规定了移送管辖。
三、审查
实践中不乏大量的被申请人利用异议拖延审查的情形,作为非讼程序中的特别程序,法院区分不同情形,区别适用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以体现非讼程序的快捷便利、无争讼的特点。
四、裁定和救济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法院裁定的救济,实务中通说认为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对实体法律关系没有既判力,因此争议双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另外,实务中对多个财产设定担保的,如何确定管辖;某地法院受理后,财产所在地变动为他处,受理法院管辖权是否恒定等多存在争议。以及实现担保物权程序设计上的不足,对于主债权的实现都有不同的影响。

文丨李统 法律事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