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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学法丨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认定--任鹏
发布时间: 2018-05-1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08883号案件为例,这个案件中,段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正强,杨秀英,梁华明(三人均为上诉人,原审被告)均居住于东城区王府井大街**号院内。2014年8月14日,刘正强,杨秀英的租户,梁华明三人分别出500元请牛云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加装下水管道。段萌在跨过门前被挖开的沟时不慎摔倒,手触到前方玻璃后被划伤,致使右手腕肌腱神经断裂。事后当事人之间就此案是承揽合同还是雇佣合同产生了争议。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在一审中将该案中刘正强,杨秀英,梁华明与牛云海之间的法律关系定性为雇佣合同,因此判决由刘,杨,梁三被告就其受雇人牛云海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而在二审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仔细分析案件后认为,刘,杨,梁与牛云海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承揽合同,应该由承揽人牛云海对段萌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对于承揽合同和雇佣合同的定性不同,将对相关案件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律师分析】

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一对法律关系,从法律上的定义看,承揽合同是要求提交的特定的工作成果,而雇佣合同是以完成一定的劳务工作为目的,无须提交劳动成果。从法律定义上,二者看似很好区分,但大量的司法实践告诉我们,二者在实际运用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困扰。

二者本质上均属于完成一定的劳务来取得相应的报酬。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和雇佣合同中的提供劳务一方在实际履行合同中都很有可能存在致人损害或者遭受损害的情况出现,不同的是承揽合同中,除定作人在具有定作,指示或者选任过失的情况外,对损害后果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而雇佣合同中,是由雇佣方承担责任。

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了双方的法律关系为承揽合同或者雇佣合同,应该按照其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的约定那么应该是其内容做具体判断。

司法实践中,如果不能运用意思自治原则对承揽合同和雇佣合同进行区分,便需要从两类法律关系的细节加以判断,进而查明诉争的法律关系,进行准确区分。

一、是否需要交付特定成果判定

承揽合同与劳务合同相比最为明显的区别就在于,承揽合同需要交付特定的工作成果,而劳务合同只需要提供一定的劳务即可。因此,区分两类法律关系首先必须要从合同目的出发,判断诉争的法律关系中是否存在特定的工作成果。

例如工作是否由向对方安排,是否受相对方指挥,是否按当地同行业标准从相对方领取工资等。

 

二、是否具有人身支配性判定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要依靠自己的劳动力,专业技术,设备独立的完成承揽工作,不会在人身方面受到定作人的束缚,虽然,定作人有监督的权利,但这并不代表着定作人有干预承揽人工作的权利。而雇佣合同中,受雇人必须按照一定的指示完成工作,自己的想象力是受到一定的束缚的,这也是从两类合同的本质上进行区分。

三、从报酬的支付方式判定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报酬通常是按照交付的成果计算并发放的,而在雇佣合同中,受雇人的报酬通常是按照完成劳动成果的时间计算并下发的。

四、主要生产工具由哪一方提供判定

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要用自己的技术,劳力,设备完成承揽工作,而雇佣合同则不然。但是也不能单纯的从工具提供方判定,需要结合其它因素来综合判断。

五、从工作内容是否为其中一方的经营活动判定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向承揽人定作的一般是一次性,特定时间内完成的工作成果,因此,这些工作可能不属于定作人的日常工作。而在雇佣合同中,受雇人为雇用人提供的劳务一般为雇用人生产经营活动的一部分。但也有例外,例如雇佣合同广泛地存在于农村村民建房的领域,但建造房屋并不属于雇用人的生产经营活动。

 

六、从工作的技术含量进行判定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是以自己的专业技术和专业设备完成特定成果的,这就可能需要承揽人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而且这种资质应该具有不可替代性。而劳务合同中,受雇人提供劳务就可以,不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具有可替代性。但是这种方法同样也要综合其他因素来判定,所以它同样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七、从工作的专属性进行判定

承揽合同中,一般情况下对承揽人的人身专属性并没有特别的要求。因此,承揽人可以将承揽工作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交给第三人完成,而在雇佣合同中,受雇人必须以自己的劳动完成,不能转移给第三人。

综上所述,我们在判断承揽合同和雇佣合同中,要结合关键要素和判断的关键点来综合判断,切记不要只凭一种方法就做出结论,这是不负责任的行为,也是不科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