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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权属争议不属法院受理范围--刘立峰
发布时间: 2018-06-2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张某和李某二人于1962年结婚,婚后二人于单位大院西南角自建房屋4间;1987年,二人又在院子里建房3间;后在2000年,未经单位同意,在院落内建房3间,被单位处以罚款。二人婚后有两子,其中大儿子因工作户口迁出,二儿子一直跟随二老共同生活,后二老先后离世,由于房子后期可能涉及拆迁,二儿子想独自一人占据小院,大儿子认为父母的遗产应该有自己的一份。协商未果,兄弟二人诉诸法庭。

      经法院审理查明,张某与李某所建房屋并未有单位的书面批建文件,亦没有合法的产权证书,属于违章建筑,不属民事案件受案范围,裁定驳回。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内容纪要》规定:“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可和处理,按照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用避免通过民事审判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律师观点】
       本案中涉及的房屋并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合法产权,通过诉讼的方式并不能解决其合法性问题,同理,诉讼中也不能对非法的东西进行权属的确认。

      对于本案中的违章建筑应属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不能通过审批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但是当事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应当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受到法律保护。对于仅是程序违章的建筑,可以对其处以罚款等措施,但应该允许建造人在补办审批手续后对其所有权予以确认,即使违章建筑合法化;对于实体违章的建筑,应责令其限期拆除,给违章建筑业主一定的处理和转移物料的时间,减少其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