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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合同合同与本约的区别--缪奇川
发布时间: 2018-07-0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预约合同,亦可称为预约或预约协议,是与本约相对应的。在目前的立法中和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学界给予其定义为: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预约合同与本约是有一定的区别的。以下以买卖合同为例,探究预约合同与本约的区别。

区分一:是否须另订立买卖合同。
        当事人之间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订立的合同,如果是由当事人约定确定为预约合同,或者是买卖合同均保留原表述。如果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明确,则应当通览合同全文确定。如果合同的内容业已满足买卖合同的全部要素,则根据合同双方均可履行各自的义务,实现缔结合同的目的(即为乙方获得标的物所有权、另一方获得价金),而无须再订立其他的合同,可认定其为本约(即买卖合同)。如果必须订立合同,方能实现合同之目的,当属预约合同。简言之:须另订立合同,为预约;无须,则为本约。

区分二:是否直接发生交付对价的义务。
       合同双方依据约定,直接产生交付物品和对价的权利义务关系,则合同系本约。如果不能直接发生各自交付对价的权利义务,必须再通过其他环节才能实现的(如签订本约合同),应属预约合同。

区分三:出现违约时,守约方的请求权。
        买卖合同中(本约),出现违约情形,守约方可直接要求违约方履行交货、付款等合同确定的义务,亦可追求其违约责任、解除合同。预约合同中,可以 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确定的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