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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产诉讼--刘铎清
发布时间: 2018-07-05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黄女士的父母在北京有一套房产,父母去世后,经法院判决,房屋由黄女士及其哥哥、姐姐三人共有。但哥哥为人蛮横,虽然只占三分之一份额,但其实自己一人住在该房屋之中。黄女士及姐姐二人提出可将房屋出租,获得的租金三人平均分配,但遭到大哥拒绝。

      现黄女士及姐姐二人,看着自己获得的房本以及法院判决,却没有了办法。

方案及建议:
       黄女士及哥哥姐姐三人,各享有房产1/3的份额,三人均持有房本。可以在所在区法院提起析产诉讼,要求对房屋进行分割。如三人中任何一人,想要独自拥有房产,可以以经济补偿的方式,对其余二人给予相对应份额的补偿。如三人均无支付能力,也可以通过房屋拍卖的形式,将房屋所拍价款由三人均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
第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