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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街经营不善,商户解除买卖合同还能要违约金吗?--周子渲
发布时间: 2018-09-13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2010年,A先生从房产开发商处买了一个市中心商业街的商铺,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A先生就支付了全款,开发商也将商铺交付给A先生使用,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

      A先生本想在繁华闹市区进行投资经营,但因商业街整体经营不善,导致两次不得不停业。开发商只得重新做出整体规划,将商业街所有商铺全部收回并重新整顿,再进行开业经营。大部分业主都同意解除买卖合同并将商铺返还,开发商也返还了相应价款。但是,A先生等几户业主却不同意退还商铺,商业街整体整顿计划因此搁浅,导致损失不断扩大,无奈之下,开发商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

      法院考虑到商业街整体规划方案和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衡量开发商的利益保护与A先生等几名业主之间的利益对比,并根据客观情况下,如果继续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是不现实的等情况,判决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由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同时支付给A先生等人违约金和商铺近几年的增值部分价款。

      也就是说,虽然买卖合同解除了,但是违约金还是能够被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