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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劳动法:公司拖欠工资,员工私留公司财务是否违法?--王希
发布时间: 2018-12-1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自然人甲在一家公司工作,现该公司拖欠甲的数个月工资,多次协商未果。甲为了尽快取得应得的报酬,擅自将公司所有的、放在甲的办公室的贵重设备带至家中,使得公司无法正常使用该设备,甲借此督促公司支付工资。

【相关法律规定】

《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担保法》第82条规定:“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律师解析】

自然人与用人单位之间成立的系劳动关系,双方主体为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同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留置权一般适用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成立合同之债的场合,其中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比如甲接受乙的委托,帮助乙雕刻玉石,雕刻完成后,乙却不愿意按之前约定付款,此时因雕刻好的玉石尚在甲手中,则可以行使留置权。而劳动关系显然与此不同。

因此在遇到上文举例的情形时,当事人不得盲目主张权利,如果私自拿走公司的财产,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如果当事人自己控制该财产期间,保管不当造成损害,还应当对公司进行赔偿。如遇到被拖欠工资的情况,应当就拖欠工资一事本身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