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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认定,城里人和农村人真的相差一半?--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1-0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老王退休后不愿在农村老家独自生活,因此,三年前随儿子来到城市。由于长期在农村生活,对城市的生活方式并不是很适应,尤其出行。父亲看不懂各种交通标志是最让小王头疼的,没成想,最终老王就因此送了命。

去年8月,在一个人不太多的路口,老王闯红灯被一辆司机疲劳驾驶的卡车撞倒,当场身亡。小王料理完后事,却因死亡赔偿金的问题百思不得其解:农村人的命就比城里人便宜?

在这里需要给大家科普一下:

死亡赔偿金,也称死亡补偿费,是指受害人因各种非正常事故死亡的,由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死者家属的一定数量的赔偿。既包括死者丧葬费用,也包括亲属的精神抚恤金等各种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这些规定是考虑到城镇居民的平均消费水平和收入水平均高于农村居民,为合理地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同时避免加重赔偿人的责任,而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加以区别。其本意并非人为的以户籍因素来划分生命价值的高低。每个人的生命都是平等的,生命也是不能用价值来计算的。

所以,死亡赔偿金地域差异应该作全面正确的理解,不能简单地依据户籍登记确认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而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工作地、获取报酬地、生活消费地等因素加以判断。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常年生活工作在城镇,收入相对稳定,消费水平也和一般城镇居民差不多,已经融入城镇生活的农村居民,如果发生死亡事故,涉及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