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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财产罪中的占有意思--缪奇川
发布时间: 2019-01-10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财产罪中的占有是指对财物所具有的排他性控制支配关系。占有概念起源于民法,刑法中并不存在占有的概念与条文,而且刑法中对财物的现实支配关系并不完全等同于民法上的占有,为了明示其与民法上占有之间的区别,财产罪中的占有又称为所持、握持、支配等,不过,即使称谓不同,他们都表示类似的含义,即都意指对财物的排他性控制支配关系。然而,此种控制支配关系是不是只在客观控制支配力上有区分,是否还需要主观的占有意思,对此问题,有严格的主观说、客观说和缓和的主观说三种观点。

一、严格的主观说

该学说从严格上来源于罗马法,即便存在物的现实支配者,如果该支配者没有一定的社会地位(比如租赁人),则拒绝给予其独立的法律上的保护。关联者如果没有占有的意思则不能成为占有者。同时,占有不同于持有,持有仅仅是对物有物理上的支配力。这种支配力是否具有排他性,独占性在所不问。

二、客观说

与主管说的见解不同,客观说则认为,占有仅需要具有对物的客观的控制力即已足,无须具备主观的占有意思。占有与持有不应在主管意思上找差异,而应当着眼于客观因素的不同。以客观说的视角,占有与持有的根本差异在于对物的控制支配力的程度。即便对物具有控制支配力,倘若该控制支配力不具有独占的排他性,则其仅仅属于持有而非占有。

三、缓和的主观说

缓和的主观说在赞同主观说见解的基础上,主张对占有意思作缓和处理,可谓是修正的主观说。缓和的主观说认为,客观说的立场不能得到支持。对物的控制支配状态千差万别,其中何者具有独占的排他性,并非单纯依照客观因素即可以作出合理区分。另外,要求财物的占有者对财物具有自始至终的占有意思也过于牵强,并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