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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经销商对所销售商品商标的指示性使用之界限--王希
发布时间: 2019-01-2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一、基本情况及可参考类似案例

甲公司持有A注册商标,主营业务为生产、销售某种A品牌产品。乙公司系甲公司的一个经销商。乙公司在销售A品牌产品期间,在自己的门店招牌、员工名牌等处使用A商标,并在宣传、推广活动中突出使用A商标。

可参考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8期案例“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诉上海麦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二、部分相关法律规定

《商标法》第5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63条第1款:“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三、案例思考

此类涉及商标指示性使用的问题,在实践中多见于各类产品经销商的业务中,这类商家如果没有自己客户的商标授权,就大肆宣传、使用供应商的商标,很容易就构成侵害商标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一般而言,规模较大、内控制度较健全的经销商不容易出现此类问题,常见的反而是规模较小的个体工商户。对于一些国内乃至国际知名的大企业而言,经销商管理和培养是其业务的重要一环,淘汰规模过小、不值得培养的经销商也是符合商业逻辑的。因此,如果站在经销商的角度来看,通过侵犯商标权行为营利毫无疑问存在很高的风险。风险绝不仅仅是体现在涉诉上,考虑到诉讼的时间、经济成本比较高,同时此类供应商在合作中可能处于强势地位,这些企业很可能直接将你从其经销商名单中划去,拒绝继续合作。而一个业务结构简单的经销商,可能从此一蹶不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