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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个人房产,离婚后妻子要求分割增值部分,终被法院驳回!--丁玉铭
发布时间: 2019-03-04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在房产分割的问题上,那么一方婚前房产婚后的增值部分是否可以在离婚时以夫妻共同财产的理由主张进行分割,通过实际案例来进行分析。

2001年,刘某购买了一套价值30万元的商品房,登记在本人名下。12年刘某与孙某登记结婚,双方共同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后并入住。共同生活了几年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准备协议离婚,因房屋现在已经升值到60万左右,双方在房产分割的事情上发生了争议。妻子认为房屋在婚后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丈夫认为该房屋是其个人所有,不应予以分割。最后妻子诉至法院请求裁判。

按照法律规定,至少需要厘清婚后房屋增值部分的原因才可做出判断。若房屋增值是因为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对房屋的装修、维护管理等,那么妻子对房屋增值的部分理应享有权利。若房屋增值是因为当地房地产行情上涨、地价升值,那么根据风投效益原理,整套房屋的权利应由丈夫个人享有。

因此,作为当事人来说,面对具体的案件时,需要和律师当面进行沟通,将案件的具体细节详细交代清楚,而不是一味地向律师索要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