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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岗见义勇为,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到伤害,该认定工伤?--王磊
发布时间: 2019-04-23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林祖(化名)系某公司保安。2011年12月24日,林祖在某公司服务的某某小区上班(24小时值班)。8时30分左右,在附近有人对一过往行人实施抢劫,林祖听到呼喊声后立即拦住抢劫者的去路,要求其交出抢劫的物品,在与抢劫者搏斗的过程中,不慎从22步台阶上摔倒在巷道拐角的平台上受伤。

林祖于2012年6月12日向被告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2年7月20日,林祖补充了见义勇为相关材料。某某区人社局核实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于2012年8月9日作出涪人社伤险认决字﹝2012﹞67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林祖所受之伤属于因工受伤。

【裁判要点】

被告某某区人社局是县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具有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申请,并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工伤认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被告根据第三人林祖提供的某某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表彰林祖同志见义勇为行为的通报》,认定林祖在见义勇为中受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林祖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既保护了他人的个人财产和生命安全,也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弘扬了社会正气。法律对于见义勇为,应当予以大力提倡和鼓励。

温馨提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虽然职工不是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但其是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也应当按照工伤处理。公民见义勇为,跟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与抢险救灾一样,同样属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予以大力提倡和鼓励。

文丨王磊 法律事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