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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习公司法丨股东对公司重大文件的查阅权和知情权--王希
发布时间: 2019-05-17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部分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6条:“窗体顶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97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二、对法律规定的理解

第33条规定适用于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系封闭式公司,人员组成上,特别是股东的数量一般较少,更注重人合性。同时,有限公司的股东往往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因此法律赋予有限公司股东在查阅重要文件资料上更为广泛的权利,比如除会计账簿外,大多文件可以查阅、复制,而会计账簿股东也可以要求查阅,只要没有可能对公司经营不利的原因。一般而言,会计账簿属于公司商业秘密的范畴,有限公司股东可查阅也确实结合了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

第97条规定针对的是股份公司。股份公司的股东在该方面的权利要稍窄于有限公司的股东。对相关文件只能查阅,不能复制。当然,考虑到实际情况,如该股份公司系上市公司,则年报、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等会议文件和其他材料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披露,任何一个人均可自行查阅、复制,因此也不必使公司背负为股东复制的义务。如果是开放式公司,可能股东数量非常多,为每个上门的股东提供复制、查阅相关材料成本较高也并不合理。不过股份公司如果仅是股东身份,无法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毕竟会计账簿是公司最基本,也是信息最集中的文件,如泄露出去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业务发展出现重大不利影响,而鉴于股份公司中,如果是非上市股份公司,一般股东与管理层基本一致,不存在这方面问题,开放式公司的股东数量过多,除了少数董事、高管同时持股的情形外,其他股东又不参与经营,如果允许该部分人员查阅公司账簿,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就无法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