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一、立案标准
(1)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
(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5)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二、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等人的人身权利。
三、量刑: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