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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拒绝调岗被解职,企业如有规定,属于合法解除--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6-1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先生在几年前通过朋友介绍,进入北京某航空公司工作。企业对员工的要求极高,员工对于新的理论和技术知识要有良好的学习和接受能力。近几年,李先生所在的研发一部实行工作团队制度,研发一部分为三个研发小组。由于李先生研发能力的欠缺,几次研发项目都因其而进程延迟。

2009年6月,研发一部对三个研发小组进行半年度考核,李先生考核为不合格。

后研发一部经与公司人事部和公司售后服务部协商,由公司人事部发出通知,调整李先生的工作岗位至售后服务部。

但李先生不愿意到售后服务部上班,并没有在人事部规定的时间到售后服务部报到。公司人事部在多次催促李先生报到后,李先生仍不愿意到售后服务部上班。公司于是认定李先生的行为构成了连续旷工,并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对其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

李先生不服,认为公司违法调整其岗位在先,自己不上班的行为不属于旷工,单位无权解除其劳动关系。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企业可以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或者另行支付1个月工资以后解除劳动合同。

当员工依据企业合法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被考核为不合格时,企业可以认为其不胜任工作。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可以认为其工作能力达不到原岗位的要求,此时企业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工作岗位可以平级调整也可以向下调整,同时调整工作岗位时应在调岗通知书上注明调整原因为不能胜任工作。

由于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进行岗位调整是企业的合法权利,企业可以将员工拒绝调整的行为规定为严重违纪行为,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的企业如果劳动纪律中有此规定,完全可以按照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不会导致败诉。当然,企业对于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也可以采取培训的方式对其进行能力提升,如果培训后仍然不能胜任,企业也有权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