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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危险驾驶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6-25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交通肇事罪:

本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公路上从事客运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或者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一、立案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应当以危险驾驶罪立案追究: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二、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在客观上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公私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其行为实质是对公共安全的侵害。

三、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四、罪与非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才成立犯罪。醉酒驾车无论情节严重与否均可构成本罪,不需要 “情节恶劣” 的条件。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必须达到“严重超载”或者“严重超速”的程度才能认定为危险驾驶罪。有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此罪与彼罪

本罪和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两罪在主体要件,客体方面都有相同之处。但两者犯罪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要件不同:

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危险,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而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危险驾驶的行为会对交通运输安全造成威胁而积极追求或者放任。本罪并不以交通事故的发生为必要条件。而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实际发生了重大事故的严重后果为要件。

六、量刑:

犯本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