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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6-2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本罪是指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立案标准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严重损毁的;

(2)造成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3次以上或者3处以上,尚未造成严重损毁后果的;

(3)损毁手段特别恶劣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名胜古迹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即受国家保护的名胜风景区和文物古迹区。

三、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行为。损毁的行为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如拆除、污损、挖掘、刻划、炸毁、焚烧、砸烂、砸毁、爆炸等行为。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情节不属严重即使有损毁行为,也不能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的;因其行为造成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严重损坏的;造成名胜古迹大面积损毁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出于卑鄙动机损毁的;抗拒他人制止的等等。利用放火、爆炸等方式破坏名胜古迹,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定为放火罪爆炸罪。

五、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名胜古迹而加以损毁。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