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诚源自法之正义 业精始于品质卓越

法律咨询:400-779-9966

说法律事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律师说法 > 说法律事

说法律事
技术出资,专利入股,股东进行非货币出资要注意更多--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7-03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夏某和几个朋友合伙开了一家新能源公司,夏某以专利技术出资,签订合作协议之后,夏某的专利技术就实际投入公司使用,但是并没有办理专利技术转移手续。在其他股东的要求下,夏某出于自身的考虑,迟迟没有办理专利技术的转移手续。

后来,其他股东起诉夏某要求夏某履行出资义务,夏某也很委屈,自己的专利技术明明早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了。从法律的角度讲,究竟谁更有道理呢?

法律分析:

法律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夏某以专利技术出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按时办理专利技术的转移手续,对于非货币财产出资来说,股东在办理完成所有权转移手续才算是完全的履行了出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