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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劳动法》:原单位拖延,导致新工作机会丧失如何维权?--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7-0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张先生与某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8年3月16日-2019年3月16日,到期后,张先生想要离职到新单位上班,但原单位拖延不开具离职证明,导致其无法入职新单位,无奈只能在原单位工作至今,期间还为新人进行了为期两周的培训。

这种工作机会的丢失能否主张赔偿?

【律师分析】

劳动合同到期意味着劳动关系终止,本案中劳动者张先生应意识到至2019年3月16日起,与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即意味着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劳动者无义务继续在用人单位的安排下劳动。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在此种情况下,建议张先生去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