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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非法拘禁罪的行为标准--任鹏
发布时间: 2019-08-1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性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要全面认识这个罪名首先要弄清楚几个概念。

(一)什么是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指公民身体在不受强制约束的条件下,按照自己的意识,在任意时间,空间自由能够支配自己的行动。首先行动自由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个是“动”的自由,另一个是“不动”的自由,换句话说,行为人积极的把行为对象置于某个空间范围之内是非法拘禁,同样,如果行为对象按照他的意识不想从某个空间中离开,此时行为人运用非法手段强制让其离开,也是非法拘禁的行为。

(二)非法拘禁的手段

实践中,对于非法拘禁的手段已经不做任何限制,因为非法拘禁罪保护的是人身自由,只要达到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程度就构成了此罪。当然,对于采用的手段应该具有强制性,这种强制性应该包括两种,一种是物理性质上的有形力,例如,捆绑,绳索,拳头等手段,这种有形力很好判断,对于行为对象通常可以达到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客观外在表象。另外一种是无形力,通常是心理强制。举个例子,将正在洗澡妇女的衣物拿走,使其基于羞耻的心理不敢离开洗澡的地方,或者一旦离开会给妇女带来显著的威胁,这种心理上的强制必须结合个案做具体分析,换个角度想一下,如果正在洗澡的是位男士,行为把其衣物拿走,这位男士如果想离开洗澡的地方,羞耻心是否会对其人身自由产生心理强制,这就要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在一般人的观念中,女子的羞耻之心和男子的羞耻之心,对于其心理上的强制是完全不同的,给其带来的危险程度也是完全不同的。再比如,对于在特定区域的行为对象称外边有黑社会,你不能离开这个地方,无论是不是采用了欺骗的方法,只要给行为对象产生心理上的强制,剥夺了其人身自由就可以构成非法拘禁。

(三)拘禁行为的非法性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可见,能够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只有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这三个国家机关,而且还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才能剥夺其人身自由。如果是错捕不构成非法拘禁,因为这些并不具有非法拘禁的故意。但是笔者认为如果是程序上有瑕疵,例如,超时限报捕、批捕;未及时办理、出示拘留、逮捕证;未依法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或单位;未先办理延期手续而超期羁押人犯的等瑕疵,这些行为如果没有按照刑事诉讼法上的要求进行的,那么构成非法拘禁是没有问题的,因为对于国家司法机关的评价标准和对于老百姓的评价标准不能在一个水平线上。

(四)行为对象必须要有行动能力

非法拘禁是剥夺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按照人身自由的定义,一个人要想拥有人身自由,首先必须是意识上的自由,在意识的支配下,控制自己身体对物理世界的影响,所以,人身自由是意识支配下的自由,如果一个人的意识没有办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或者说尚无能力支配自己的行为,那么我们认为他没有法律意义上的人身自由,进而也就不存在被剥夺的情况了。例如婴儿,按照一般人的观念,婴儿的意识是没有能力支配自己的行动自由的,婴儿的很多行为都是无意识的,我们不能想象父母把自己的孩子处于某一特定区域是剥夺了他的人身自由。但是,将婴儿控制,提出不法要求,同样可以构成绑架罪,绑架罪的前提一定是先剥夺了他人的人身自由,进而利用第三人对于人质安危的担忧来实现自己的不法目的。非法拘禁与绑架罪一定会形成局部上的竞合,但是绑架罪保护的不仅仅是人身自由,还包括身体权和生命权,这就要求行为人控制的对象可以是有行动能力的普通人,也可以是没有行动能力的婴儿等群体。

(五)非法拘禁的立案标准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非法拘禁的时间要求是24个小时以上。这一规定仅仅限制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于普通人非法拘禁的时间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出台,实践中都参考了这个标准,这一点是立法的空白。但是在今年4月12日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6条规定,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自此,普通人实施非法拘禁行为有了立案标准。当然这个时间要求不是非法拘禁行为本身的构成要件,只是体现了社会危害性,到达一个什么程度国家公权力机关才会去动用暴力。换句话说,公民的人身自由只有在被剥夺了12个小时以上,《刑法》才会保护你。12小时以内,你有容忍义务,对于行为人来说,违法与犯罪的标准也就明确了。另外,对于时间的起算标准,《规定》中没有明确,但我认为应当从行为人实力控制行为对象开始起算。

以上是我对非法拘禁罪行为标准的一个理解,下一篇文章中,我将着重讲讲由于非法拘禁行为引发的,超出非法拘禁行为打击范围的一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