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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信群中发布违法信息,可能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8-1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期间,陈某利用信息网络创建专门用于为他人发布卖淫嫖娼违法活动信息的QQ群30个,群成员累计达上万名,并通过设置入群收费的方式从中非法获利。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陈某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依法应予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