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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后新单位反悔不录用怎么办?--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9-05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2015年,高先生入职北京A上市公司,凭着优秀的业务水平被公司领导赏识,从部门总经理一路晋升为公司高管,薪资待遇达到年薪150万。2019年5月,由朋友介绍,高先生得到B上市公司面试邀请,与这家公司总经理经过1个小时的面试交流后,公司总经理高度赏识高先生,高先生也很认可B公司,并确定了薪资待遇为年薪180万,第二天高先生就收到了B公司的offer。随后,高先生就向A公司提出辞职并得到同意。正当高先生在A公司办理完离职手续时,B公司通知高先生上次面试的岗位不需要增员,遂决定取消对高先生的招聘。这下高先生两边都落了空,虽然高先生在在职期间就去其他公司面试,从职业规范上评价是有过错,但从法律角度分析,高先生的损失可不可以进行索赔?该向谁索赔?就需要分析offer的性质和涉及的法律关系。

一、关于offer的性质

我们通常所说的offer是指“录取通知书”、“录用信”等。在录取信函中,用人单位一般会向被录用者明确报到时间、地点、工作岗位、薪酬待遇等信息。被录用者收到该录用信函后,如果表示同意,则需要在指定的时间内给予用人单位答复或是向用人单位报到,自此,双方就劳动合同的订立达成合意。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并未将被录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订立劳动合同进行磋商的阶段纳入劳动合同法规制的范围。所以在司法实务中,因为offer而产生的争议,一般认为是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调整,因此,offer的性质属于是用人单位希望与被录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约。

二、取消offer为何会产生风险?

如前所述,offer是用人单位与被录用者之间的一种协议。被录用者接受offer,即对双方产生拘束力。如果用人单位出尔反尔,就会给被录用者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导致损失的发生。根据诚信原则、先合同义务,用人单位需要赔偿被录用者的经济损失。

三、因offer发生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Offer是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前向应聘者发出的法律文件,是用人单位希望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约,受《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调整,因此,因offer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不适用仲裁程序前置,守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主张权益保护。

四、用人单位违反offer的赔偿范围

当被录用者提出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请求时,可以主张损失的赔偿范围包括:

1、主要的经济损失。一般为被录用者自原单位离职后的应得工资收入损失、应得经济补偿等;

2、其他损失。一般为劳动合同磋商过程中发生的邮寄费、交通费、体检费等费用;

3、机会损失。一般为被录用者因此而放弃其他的就业机会。

以上这些损失法院在具体判决时都会考虑在内的,但是,对于损害赔偿数额的合理性,法院会结合个案具体情况予以综合考量。

对于高先生来说,由于收到B公司的offer要约,基于对B公司的信赖,辞去了A公司的职务,后B公司反悔不录用。高先生所遭受损失,可以就上述3项主张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

另外,需要提醒在职人员的是,从法律角度出发,在跳槽前务必做好成本分析,否则,稍有不慎可能给公司导致惨重损失,以及负面影响,严重的话可能会遭到公司起诉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