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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如何计算刑期的截止日期--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9-05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刑事诉讼法规定,期间开始的时日不计入期间,也就是说期间应当从次日起计算。这一规定只适用于约束司法机关的期间计算,而对于限制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刑期计算不宜适用。也就是说计算刑期时,期限开始的当日即起算,那么在刑期为整月的情况下,对应月份开始日的前一日即为截止日。

如被告人刑期起始日为2018年3月18日,刑期为六个月的情况下,刑期的截止日即为2018年9月17日,如果15日继续羁押,则超过了六个月。这就是因为3月18日当日即认定为一个整日,不论其当天被羁押几个小时,到9月17日刚好为六个月,9月17日当日其属于刑罚执行期间,执行机构可以在9月17日24时释放,虽然实践中经常提前释放。需要说明的是,刑事诉讼中的月份没有大小月之分,赶上什么月份即是什么月份,赶上哪天就是哪天,而无需人为调整。

如果行为人之前曾经被羁押过数日,需要从刑期中折抵的,只需要从原预定的截止日前往前推算相应的日数即可。如前例中,行为人曾在之间被羁押过5日,则从原定的截止日期2018年9月17日往前推算5日即可,实际截止日期为2018年9月12日。

如果刑期开始或截止日赶上月末,则存在如何看待大小月的问题。如某甲的刑期起始日为2018年2月28日,刑期六个月,则截止日期为2018年8月27日,不宜认定为2018年8月30日,因为这是特殊月份造成的。某乙的刑期起始日为2018年10月31日,刑期四个月,则截止日期为2019年2月28日。看月份计数而不看大小月计算天数。

假设四个人的刑期起始日期分别为2018年10月29日,10月30日,10月31日,11月1日,刑期均为四个月,截止日期均为2019年2月28日。这种情况下,后羁押的人因2月份特殊而占了便宜,而先被羁押的人并没有吃亏,只是没有占到便宜而已。

反过来看如果某被告人于2019年2月28日被羁押,判处拘役四个月,则刑期截止日期应为2019年6月27日,而不能认为是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