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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名新建住房需要满足哪些条件?要哪些部门申请?--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9-0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农村村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宅基地建房的生存保障权利,而在现实生活中,想建房又如何申请呢?又该满足哪些条件?今天小编来为你说法。

一、根据建房用地指标,村民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建房。

按照法律规定,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按照每年土地利用计划,向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下达村民建房用地控制指标,若符合以下条件,可以提出建房申请。

(一)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房分居;

(二)现有宅基地(包括1982年以前划定的老宅基地)按所在区、县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无法扩建。

若村民已将原有住房出卖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则不予受理。而村民全家迁出本村或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后另有住房的,其原宅基地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二、根据建房用地的土地性质可申请批准的部门

其一,村民建房原则上应在原宅基地内进行;

其二,若无法建房的,可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包括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调整出的宅基地)或其他非耕地。

其三,若村内无空闲地或非耕地,确需占用耕地建房的,须先在本村开发相当新建住房用地面积两倍的荒地后,方可占用耕地,占用耕地建房的村民,必须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根据土地性质不同,可向以下部门申请批准。

(一)占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或其他非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占用农用地的,报市人民政府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