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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中“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适用--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9-10-0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甲方借款1000万元给乙方,并且有实际支付的借条和相关的凭证证明。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到期乙方偿还本金及利息。现双方就乙方偿还本金及利息事宜发生争议。但双方未约定案件管辖法院,亦未通过其他方式协商一致确定管辖法院。是甲方所在地,还是乙方所在地的法院有本案管辖权?

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的问题。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就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应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以甲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甲方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