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诚源自法之正义 业精始于品质卓越

法律咨询:400-779-9966

说法律事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律师说法 > 说法律事

说法律事
父母过世后,家里承包的土地怎么“继承”?--东友律师咨询
发布时间: 2020-10-0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事件回顾】

2000年,李富、李沐夫妻与儿子李一承包了位于花村的土地15亩。2012年,李沐去世。

2014年,李富与杨丽结婚,杨丽的户口一直未迁入花村,2016年生育儿子李二。

2018年,李富去世。李一和杨丽就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

原告李一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对李富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项下的15亩土地享有全部承包经营权。

【律师分析】

按照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农户,农户中的一人或几人死亡,承包地仍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农户中全部成员死亡的,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

本案中,李富作为家庭成员的代表承包了花村土地15亩,各家庭成员按份额对合同项下的土地享有相应的承包经营权。

李富、李沐去世后,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现有的家庭成员继续享有,李二系李富之子,系李富的家庭成员,且也取得了诉争土地所在的农村的农户身份,故李二对李富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项下的土地享有相应的承包经营权。

杨丽虽然于2014年与李富结婚,但其户口未迁入花村,其不具备花村的农户身份,并非李富作为家庭成员的代表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的家庭成员。

故本案李富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的家庭成员有李一和李二,二人分别对李富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项下的15亩土地享有二分之一的承包经营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李一对李富作为家庭成员的代表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项下的、位于花村15亩土地享有二分之一的承包经营权.

关注东友,每天了解一个法律知识,万一有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