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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东友律师咨询
发布时间: 2020-11-1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本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具体可分解为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3个独立的选择支罪名。

【立案标准】

组织、领导或者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应当立案。

本罪为行为犯,只要组织、领导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参加了该组织,并不要求再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和造成犯罪结果,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犯罪客体】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非法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也明知这种非法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为社会、法纪所不容,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而仍置之不顾决意为之,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

【量刑标准】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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