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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擅自收取地上车位停车费,业主上门理论遭暴打,如何评价本案--东友律师咨询
发布时间: 2020-12-03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事件回顾】

2016年6月,由于XX小区近年小区车辆骤增,导致停车位严重不足,部分业主直接将车辆停放在道路两侧,严重影响小区的正常出行,业委会与物业决定将部分公共绿地改造成车位。

双方商议决定,将小区内部的一块公共绿地及两块空地改造,总计改造出30个停车位供业主使用。

2016年7月,车位改造完成,可是物业在未经业委会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在车位上装了地锁,并贴出公告将车位进行出租,与小区其他车位相同收取停车费300元/月。业委会见状紧急与物业公司进行沟通,要求物业限期将地锁拆除,却遭到物业拒绝。

2016年11月,在多次与物业公司沟通无果后,刘先生作为业委会代表找到物业公司理论,由于双方情绪激动、言辞激烈导致发生肢体冲突,随着物业公司经理马某一声令下,以马某为首的三人冲过来对刘先生进行一阵拳打脚踢。

最终,随行的业主拨打了报警电话,警察到场后将刘先生送往医院,并将打人者马某三人带走进行询问。

(本案为实际案例改编,情节可能存在出入,仅供法律研讨)

【事件分析】

对于此事件我们比较关心的问题有两个:1.小区改造后的车位物业是否有权收取停车费;2.物业公司员工打人应受到什么处罚。

1.小区改造后的车位物业是否有权收取停车费

近年来小区停车位的归属问题闹得是沸沸扬扬,业主、开发商、物业各执一词,今天就来看看小区里的哪些车位应归业主所有。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通过《物权法》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规划内的车位可以由开发商和业主约定归属,但需要优先满足业主使用,而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则属于业主共有。而XX小区改造的30个车位是由小区内部的一块公共绿地及两块空地改造,根据小区竣工总平面图显示,该处公共绿地及空地应属于业主共有场地,所以该30个车位应属于业主共有。

既然是业主共有车位就应由全体业主决定如何使用,物业公司是无权擅自安装地锁、收取停车费的,物业公司应将擅自安装的地锁拆除,并退还已收取的停车费。

2.物业公司员工打人应受到什么处罚

通过医院诊断马某三人的殴打导致刘先生左侧2根肋骨骨折,已达轻伤标准。根据物业公司监控录像及在场人员证言,随着物业公司经理马某一声令下,以马某为首的三人冲过来对刘先生进行一阵拳打脚踢。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经法院审理认为,马某、曹某、王某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曹某、王某起帮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曹某、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律拓展——车位归属】

这里简单给大家介绍一下车位的归属问题,车位我们可以分为一下两种:1.可以办理产权证书的车位;2.不能办理产权证书的车位。

1.可以办理产权证书的车位

产权登记在谁的名下就属于谁的车位。

2.不能办理产权证书的车位

不能办理产权证书的车位较为复杂,我们大致可以分为以下2类:

(1)人防车位

人防车位属于城市人防工程的一部分,只能出租不能出售,目前对于人防车位的产权归属尚无定论,但是开发商可以进行出租。

(2)上述案件当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改造的车位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改造的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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