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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在婚内签订的净身出户协议,有效吗?--贾鹏飞
发布时间: 2020-12-2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净身出户通俗讲就是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放弃一切共同钱财,只带自己的身体离开。而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部分年轻人过于强调自我,在婚姻中将道德约束放置一边,缺乏担当与责任感,致使离婚率逐年攀升,使得人们对于婚姻的信任度大大降低。为加固婚姻的城墙、维护家庭的稳定,越来越多的夫妻选择签订忠诚协议来最大限度的保障自己的权益,而净身出户协议就是其中极具代表性的一种形式,那么净身出户协议是否有效呢?

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对于净身出户协议的效力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净身出户协议的效力认定不一。

支持净身出户协议无效的法官和学者认为:虽然我国《婚姻法》第4条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应相互忠实”,但是该法条中所提到的忠实只属于道德范畴,是一种宣誓性、声明性规定,并不是法律义务,对于夫妻双方做出的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而只能从道德上对其进行谴责。

而支持净身出户协议有效的法官和学者认为:净身出户协议具化了《婚姻法》第4条规定的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我国夫妻之间忠实义务缺乏操作性、可诉性的问题得以解决。法谚有云“:法无禁止即可为”。《婚姻法》并未规定夫妻不能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围绕忠诚问题进行约定,那么夫妻之间就可以签订以净身出户、承受财产上的损失等结果作为不忠于婚姻代价的相应协议,它的存在就是是合理的。另外净身出户协议的签订能够有效地防止配偶一方做出放纵行为,对夫妻双方的行为形成了一种无形的约束,可以增加彼此的道德感,又没有对他人利益造成损害,对于巩固婚姻关系,维持家庭和睦意义重大。

实际上,大多数法院的司法判例并未完全否定净身出户协议(忠诚协议)的效力,但是若协议涉及到违约责任或“净身出户”的具体条款,各地判决就千差万别了,那么如何写出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净身出户协议(忠诚协议)呢,编者建议做好以下几点:

(一)协议的形式

很多案件中,一方的净身出户保证书往往是在被发现婚外情的情况下出具的,一些法官认为,此种情况下的保证书存在胁迫情形,并非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无效。因此,提前签订正式的“忠诚协议”,从形式上讲,比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被发现时做出的单纯一方承诺(比如保证书、悔过书等)更加可靠。

(二)忠诚义务的内容

根据司法实践判例的观点,忠诚协议不宜将精神出轨、暧昧等精神层面的抽象用语约定为忠实义务的内容,忠诚协议内容应避免抽象模糊的词眼,应直接书写为“不得为婚外性行为”,并通过列举展开,明确具体的不忠诚行为约定,是忠诚协议实现现实作用的关键。

另外,如果条款简单笼统地表述为“净身出户”或自动丧失全部共同财产,也可能会因为约定不明确或因为公平原则导致法院不支持。

(三)其他影响因素

除了以上要素,司法实践认定的影响“净身出户”条款效力的因素还有:

1、未危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如果“净身出户”条款导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共同的债权人实现债权全部清偿的可能性降低,法院则会根据债权大小,酌情认定条款的效力范围。

2、未违反未成年子女利益最佳原则。

如果“净身出户”条款导致一方抚养子女或者支付抚养费产生困难,基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法院一般不会支持条款的有效性。

3、不以限制人身权为前提。

如果将“不准提出离婚”、“不准和异性交往”等限制人身性权利作为分割双方财产的前提条件,也将因侵犯人身权而无效。

编者认为,夫妻之间签订的净身出户协议将夫妻忠实义务从隐性化的道德成本转变为显性化的法律成本,一方若违背该契约,就要付出相应的成本和代价,且净身出户协议能有效地督促夫妻双方忠诚于婚姻,是值得肯定的。但是,鉴于夫妻净身出户协议内容以及形式的多样性,不能简单的认定净身出户协议有效或者无效,应根据协议的具体内容,对其法律效力进行具体认定。若净身出户协议满足前文所述一系列要件,系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平等自愿未受任何胁迫的前提下签订,内容具体明确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集体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亦未违背社会秩序与善良风俗的话,其理应得到法律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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