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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留下遗嘱,亲生子女仍无法继承全部房产,舅舅最终分走1/8--东友律师咨询
发布时间: 2021-01-07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事件回顾】

2年前,孙小姐的父亲去世前立了份遗嘱,把家里所有的财产都留给了孙小姐,其中主要就是孙小姐的父母辛苦半辈子买来的房子,可孙小姐在办理房产过户时却遇到了问题。

孙小姐的母亲早在多年前就因病过世,之后孙小姐一直和父亲相依为命,所以和姥姥、姥爷并不是很亲,姥姥、姥爷过世后,孙小姐父女两人几乎和母亲这边的亲戚断了联系,孙小姐也只知道自己还有一个舅舅。

但房产继承的问题就出在自己的舅舅身上,由于办理房产继承过户需要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或法院的判决书。

但当孙小姐办理继承公证时却被告知,需要孙小姐的舅舅到场签字、确认,无奈之下,孙小姐只能找到舅舅希望可以帮助自己继承房子。

孙小姐的舅舅表示,自己可以帮忙但是孙小姐得给自己5万的好处费,否则免谈。

无奈之下,孙小姐只能找到律师希望可以继承父母的房子,了解了案情后,律师告诉孙小姐,她父亲留下的遗嘱存在一定问题,对于房产的处置有一部分是无效的,并且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孙小姐的舅舅能够分得1/8的房产份额。

【事件分析】

本次事件反映出在实践当中,夫妻一方立遗嘱时常常会忽略的问题:立遗嘱只能处置自己的财产,而夫妻共同财产当中有一半属于配偶。

下面就分析一下本次事件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1.孙小姐的父亲留下遗嘱,对于房产的处置为什么部分无效?;2.孙小姐的舅舅为什么拥有房产1/8的继承权?;3.如何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1.孙小姐的父亲留下遗嘱,对于房产的处置为什么部分无效?

因为孙小姐的父亲虽然留下遗嘱,但是只能对自己生前的合法财产进行处置,遗嘱当中对于他人财产的处置属于无效条款。

其中主要就是孙小姐的父母辛苦半辈子买来的房子。

事件当中表明该房产是由孙小姐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其中有1/2的房产份额归属孙小姐的母亲,虽然孙小姐的母亲过世时并未办理继承,但是所有继承人的继承权仍存在。

所以该套房产并不全部属于孙小姐的父亲,所以即使孙小姐的父亲留下遗嘱将房产全部留给女儿,也只能是对自己所占份额的处置。

2.孙小姐的舅舅为什么拥有房产1/8的继承权?

所以和姥姥、姥爷并不是很亲,姥姥、姥爷过世后,孙小姐父女两人几乎和母亲这边的亲戚断了联系。

孙小姐的姥姥、姥爷是在孙小姐母亲过世后死亡的,由于孙小姐母亲过世时并未留有遗嘱,所以孙小姐母亲的遗产继承人应包括孙小姐的姥姥、姥爷、孙小姐的父亲以及孙小姐本人四人

在孙小姐的姥姥、姥爷过世后,他们继承的房产份额就变为遗产由孙小姐的舅舅和孙小姐共同继承,孙小姐属于代位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继承关系如下图:
 

父母留下遗嘱,亲生子女仍无法继承全部房产,舅舅最终分走1/8

所以孙小姐的舅舅能够房产房产的1/8份额。

3.如何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遗嘱继承是先于法定继承的,也就是说遗产要先按照遗嘱继承的方式继承,之后才轮到法定继承。

所以被继承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订立遗嘱,将遗产进行分配,这样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

但是我们在立遗嘱时要注意不同形式的遗嘱,生效条件也不相同,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1)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4)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除此之外,《民法典》当中也对遗嘱见证人进行了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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