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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房屋租赁合同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孙芷芯
发布时间: 2021-01-29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一、承租人逾期支付房租达到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租人能否解除合同?

事实上不管是法定还是约定,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出租人都有权力要求解除合同。但在疫情期间,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对约定的解除条件进行解释,适当限制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对于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不支持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即使是在社会正常运转的情况下,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达到合同约定解除条件也不会必然导致合同解除。且在疫情期间出现此种问题情有可原,建议承租人与出租人积极沟通协商解决,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二、承租人是否有权要求减免疫情影响期间的应付租金?

对于承租人的租金减免诉求,首先应当考察租赁合同中是否有对于疫情情形的约定,有约定则从约定;如无约定,则继续考察疫情对承租人造成的停止营业、无法使用是否无法克服;如可以克服,则承租人的租金减免诉求不应得到支持,如不能克服,则属于减免的范畴,具体的租金减免数额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加以确定。

【律师建议】

及时通知:《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积极协商:如发生此类纠纷,尽量私力救济的方式解决,按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变更合同条款或者签订补充协议。

留存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对解除或变更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具体到涉疫情案件中,当事人应当注意收集和留存有关疫情发展、防控措施以及造成合同履行障碍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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