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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夫妻离婚后能分吗?--李耀飞
发布时间: 2021-01-20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事件回顾】

张某与宋某1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名宋某2。双方在2009年申请经济适用房,后获批并于2010年12月16日以张某名义与x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xxx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该合同中约定房屋为XXXX小区XX号,建筑面积共82.31平方米,地下室面积11.05平方米,总购房款为149144元;付款方式为首付51144元,贷款金额为98000元;于2011年5月31日前交付房屋。

上述合同签订后,由被告父母提供资金约50000元,连同张某与宋某1夫妻二人自有的资金,交纳了该房屋的首付款51144元及契税等费用,并办理了贷款98000元(等本还款),之后由双方共同偿还房贷。宋某1的父母于2015年左右从原籍搬来永清县与双方一起居住。2015年4月8日,双方将该房屋的贷款提前清偿,本息共计63302.15元,该笔款全部系被告的父母所提供。

2011年2月25日,该房屋取得所有权证,产权证号xx房权证x字第××号,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张某,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该证由宋某1持有。

【法律分析】

现张某与宋某1离婚要求对上述房屋进行分割。那上述房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呢?什么样的房产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私有房屋;

2、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

3、婚前以男女双方的积蓄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

4、由一方在婚前购买或自建,婚后又以共同财产组织重建的的房屋;仅有部分改建、扩建的,改扩建部分属夫妻共同所有;

5、结婚前,父母出资购置的房屋,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的;

6、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未明确表示赠与夫或妻一方的;

7、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继承的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8、工作单位基于职工的劳动人事关系、职工工龄等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并由夫妻双方出资购买的职工福利房等。

什么样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呢?

1、 婚前一人出资,登记在自己名下。

2、 婚前还清房贷,婚后取得房本。

3、 婚前一方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明确表示归另一方所有。

4、 婚前一方父母全款,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5、 婚前一方父母出首付,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6、 婚前一方以婚前财产全款购买。

7、 婚后一方父母全款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8、 可以认定属于个人财产的其他情形。

上述案例中,张某与宋某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xx县XXXX小区XX室住房,其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为国有划拨,虽然该房屋的产权证登记所有人为原告个人,但是实际系以家庭方式购买取得,故依法应认定为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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