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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学法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东友律师咨询
发布时间: 2021-02-03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众所周知,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独立承担责任。法律明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确定之公司法人财产制和股东有限责任制,是公司法人制度的核心和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公司法》鼓励投资者通过有限财产、承担有限责任的方式去参与市场行为。

作为对于法人独立财产制和公司有限责任制之公司法基本原则的例外规定,刺破公司面纱,判令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应当掌握较为严格的认定标准。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与基本精神,其标准应当包括:

第一、公司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人员、业务、财务的混同导致已经无法区分法人的独立人格;

第二、上述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这是目前司法实务中,认定该问题的基本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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