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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实务,申请执行时需要携带哪些材料?--东友律师咨询
发布时间: 2021-08-04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引言】

“强制执行”这个词想必大家都不陌生,毕竟面对“老赖”指望他们良心发现主动还钱的几率约等于零,绝大多数情况,还是需要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将“老赖”的财产通过强制措施偿还给申请人。

为了避免大家在申请执行人跑冤枉路,今天就和大家说说我们在申请强制执行时,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必备材料】

一、生效法律文书

生效法律文书不仅有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还包括:仲裁书(劳动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仲裁书,一般情况下,15日内对方未上诉即生效)、公证债权人书(债权人、债务人就借贷合同进行公证,当债务人到期未还款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到公证处开具强制执行书)等。

二、生效证明

除了生效法律文书之外,我们还需要提供该文书已经生效的证明。

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需要到裁判法官处开具判决生效证明;

仲裁书需要到仲裁委员会开具仲裁生效证明(如果是终局仲裁则无需开具生效证明);

公证债权人书需要到公证处开具强制执行书。

三、身份证原件

毕竟到法院要证明自己申请执行人的身份,所以身份证原件是必不可少的。

四、执行申请书

很多人在申请执行前,都会到网上去找执行申请书的模板,实际上法院是提供模板的,可以直接到法院进行填写,在这里需要重点说一下“财产线索”,我们在执行申请书当中可以填写自己所知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这就相当于给执行法官提供的调查线索。

当“老赖”不配合执行工作,拒绝进行财产申报或是进行虚假的财产申报,并且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不到被执行人的可执行财产时,我们填写的财产线索有时候就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毕竟执行法官对于被执行人的了解仅限于法律文书以及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当中有限的内容,当无法从这两个方面获得到可执行财产的信息时,执行就会进入僵局,而申请执行人基于对被执行人的了解所提供的财产线索,恰恰有可能是打破僵局的“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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