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诚源自法之正义 业精始于品质卓越

法律咨询:400-779-9966

说法律事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律师说法 > 说法律事

说法律事
借钱容易讨债难,申请执行无财产,碰到“老赖”该怎么办?--东友律师咨询
发布时间: 2021-08-1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引言】

相信遇到过“老赖”的人都经历过这几个阶段,从刚过了还款期限时碍于面子的羞于启齿,到多次讨债无果后的无可奈何,再到决定采取法律手段时的撕破脸皮,最后是用尽讨债方法后的心灰意冷。

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在于多数“老赖”属于有备而来,并且对有关借贷纠纷的法律知识有一定了解,在这种有心算无心的情况下,债权人中招也是早晚的事,可能大家不禁要问:那碰到“老赖”到底该怎么办才能拿回自己的钱?今天就和大家聊聊这个问题。

【碰到“老赖”怎么办】

1.预防“老赖”

虽然我们不能预测借钱的人是不是“老赖”,但我们可以在借钱时要求对方提供抵押或找人担保,可以通过这种预防的手段最大限度的保证我们的财产安全。

由于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如果“老赖”提前将财产转移给亲戚、朋友,借钱后又没有其他财产可执行,那么就算我们申请了强制执行,最后基本上也只能以终本执行暂时结案,所以预防也是对付这种“老赖”最好的方法之一。

需要注意的是房产、车辆这两种常见的财产抵押,需要到房管所、车管所进行抵押登记,仅在借条、借款合同当中约定抵押条款是无效的;

担保最好要求担保人选择连带责任保证,这样我们可以在对方欠钱不还时,同时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一同承担债务,而不是在债务人无法承担债务时,才能要求保证人进行承担。

2.执行不能的解决办法

碰到“老赖”我们用尽办法后最终都会卡在执行程序,而原因也很简单——经过调查“老赖”没有财产。

而面对这种情况我们有三个选择:(1)追加被执行人;(2)调查“老赖”的可执行财产线索;(3)通过法律手段促使“老赖”主动还钱。

(1)追加被执行人

①被执行人将原本属于自己的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另一方,导致在执行过程中无法调查到其可执行财产,可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②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可以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或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债务;

③股东为逃避债务,将股权赠与第三人或是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转让,可以追加前手发起人、前手股东为被执行人,俩人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2)调查“老赖”的可执行财产线索

在执行程序进行过程中,多数申请人往往忽略了调查财产线索的重要性,认为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可以将“老赖”的财产线索调查清楚,然而在司法实践当中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还是有一定的局限性,可能导致调查财产的疏漏。

例如:目前我国并非全部房产信息都已联网录入系统,有些仍未上传到系统当中,只能到房管局进行查询;“老赖”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无法调查;除了房、车、存款、股票等财产信息外,类似古董、首饰、收藏品等有价值的财产,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无法调查等等。

(3)通过法律手段促使“老赖”主动还钱

我们知道“打蛇要打七寸”,对付“老赖”也要用我们现有的合法手段攻其要害,我们可以通过限高令对“老赖”的生活进行一定限制,从而促使其主动还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关注东友,每天了解一个法律知识,万一有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