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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为啥有这么大权利?2021法律规定:物业这4种行为被明令禁止--东友律师咨询
发布时间: 2021-10-13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引言】

近年来物业纠纷愈发激烈,也有越来越多的业主对物业产生了不满,不仅物业费说涨就涨,就连小区里的大事小情都由物业说了算,这让大多数业主不禁产生了一个疑问:物业为啥有这么大的权利?

然而,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多数是因为业主对于物业服务的不了解,以及对于小区管理的忽视,才让物业有了“可乘之机”慢慢占据了强势地位,实际上我们常见的这4种物业行为是被明令禁止的。

【4种被明令禁止的物业行为】

物业的这些行为多数是利用业主对于物业服务不了解以及相关法律知识的匮乏,只要我们加强相关内容的学习就很容易发现物业服务当中不合法、合理的行为,也更方便业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擅自增加物业费

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签署了《物业服务合同》,所以双方属于合同关系,而物业费作为《物业服务合同》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想要变更需要由双方协商一致,就像业主不能单方面降低物业费一样,物业公司也无权擅自增加物业费。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2.擅自改变小区公共部分的用途

由于种种原因小区公共区域有时需要进行改建,例如常见的将小区公共绿地改建成车位,就是由于小区车位无法满足业主需求进行的改建,然而类似这样的对于小区公共区域的改建需要征得业主的同意,物业无权擅自改变小区公共部分的用途。

有些小区物业为了增加收入,擅自将小区公共绿地改建成停车位后收取业主停车费,就属于违法行为,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将被物业擅自改变用途的公共区域恢复原样。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3.侵占小区公共收益

小区楼宇(电梯)广告展示费用、公共车位的停车费、快递费的入驻费等都属于小区的公共收益,这些收益在扣除了物业的成本外应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但现在有些小区物业仗着业主对于这部分的不了解,私自将这笔收益“私吞”算作是自己的收益长达多年。

业主可以要求物业返还这些年的小区公共部分收益,并要求物业定期公示小区公共区域的经营、收益情况。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4.以停水、停燃气、断电的方式催缴物业费

其实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并不是物业的权利有多大,而是物业公司承担着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管理的职责,所以自然可以控制小区的公共管道、配电箱等设施,也是利用这样的权利所以物业才能够随意的给业主停水、停燃气、断电。

然而《民法典》当中明确规定,物业不能使用上述方法逼迫业主缴纳物业费。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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