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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房产,女儿继承时居然冒出多个继承人,这事你怎么看?--东友律师咨询
发布时间: 2021-10-20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引言】

明明是独生子女却无法全部继承父母的遗产,毫不相关的外人摇身一变却成了父母的继承人,这一切的背后究竟是道德的沦丧,还是人性的扭曲?今天跟随东友律师一起带您走进法律,了解继承当中您不知道的那些事。

【事件回顾】

董小姐的儿子今年5岁,眼瞅着马上就到了上学的年纪,但是由于家里的房子划片的小学都比较一般,所以董小姐打算把父母留下的市中心的老破小过户到自己名下。

之前董小姐一直听人说房子继承很麻烦,不仅需要的材料多手续也十分繁琐,所以父母留下的老房子就一直没有过户,反正租出去也能补贴家用。

可现在儿子上学的事迫在眉睫,就算再麻烦董小姐也只能到房管局打听了下自己房产的继承流程和需要提交的材料,忙前忙后跑了半个月才算把东西准备齐全。

可就在办理继承过户的过程中,查看了材料的工作人员告知董小姐由于董小姐的父亲的死亡时间先于董小姐爷爷、奶奶的死亡时间,所以现在继承人可能不止董小姐一人,需要董小姐提供其他材料来证明,或其他继承人签字表示放弃继承才能办理过户。

工作人员的一番话说得董小姐一阵迷糊,自己是独生子女父母怎么可能还有别的继承人?抱着怀疑的态度董小姐找到了自己的一位律师朋友进行了咨询,在了解到董小姐家的情况后,律师表示董小姐家的情况确实有些复杂,这套房子的继承人不止董小姐一人。

在朋友的解答下,董小姐也是明白了事情的前因后果。

【事件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先了解一下董小姐家的家庭情况,董小姐虽然是家里的独生女,但董小姐的父亲有兄弟姐们四人,董先生(董小姐的父亲)在家里排行老三,上面有一个哥哥一个姐姐,下面还有一个弟弟。

在董小姐十三岁那年,董先生就因车祸不幸去世,留下妻子、女儿相依为命,而董小姐的爷爷、奶奶则是在三年前相继离世的,所以在董先生过世时,其法定继承人包括:董先生的妻子、董小姐以及董小姐的爷爷奶奶。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随着董小姐母亲的去世,看似父母的遗产只剩下董小姐一个继承人,但实际上在董小姐爷爷、奶奶继承的遗产份额,并不会随着爷爷、奶奶的过世而“归还”,反而是变为了爷爷、奶奶的遗产被他们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造成了董小姐家的财产“外流”,如下图所示:

父母房产,女儿继承时居然冒出多个继承人,这事你怎么看?

 

(董先生的遗产继承图)

父母房产,女儿继承时居然冒出多个继承人,这事你怎么看?

 

(董先生父母的遗产继承图)

备注:虽然董小姐不是爷爷、奶奶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由于董先生已经过世,所以董小姐可以代位继承其父亲应该继承的遗产份额。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所以该套房产董小姐占有13/16的房产份额(其中1/8是董小姐继承父亲的房产份额;1/16是董小姐代位继承的房产份额;1/8是董小姐母亲继承的房产份额;1/2是董小姐母亲的那一半夫妻共同财产)。

【解决办法】

这样的现象在生活当中时有发生,虽然也有一些家庭的其他成员能够做到放弃继承,让该继承的人继承全部的财产,然而这种情况却是全凭人性,不过我们完全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避免自己财产“外流”。

前面说到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由于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而在我国遗嘱继承是先于法定继承进行的,也就是说如果我们立下了遗嘱处置我们的遗产,那么遗产就会先按照遗嘱的内容进行继承,而不是由法定继承人继承,这样就不会造成财产“外流”的情况发生了。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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