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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嫖娼被抓,妻子起诉离婚却遭法院驳回,这事你怎么看?--东友律师咨询
发布时间: 2021-12-06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事件回顾】

姜女士(化名)和李先生(化名)自大学开始交往,毕业后不久就在双方父母的催促下领证结婚,刚结婚那段日子夫妻恩爱、家庭和睦。

1年前姜女士生下一女,孩子出生后两人的矛盾开始不断增多,姜女士嫌弃丈夫有了孩子还每天不务正业,回家不是酒气冲天倒头就睡,就是坐在电脑前边玩游戏,家里边的事是一点也不操心。

每天不厌其烦地唠叨本就让李先生十分烦躁,再加上现在的姜女士为了照顾孩子不再刻意打扮自己、身材走样,更是失去了对李先生的吸引力。

为了“躲开”妻子,李先生以上班太累需要休息为由睡进了次卧,这一做法更是刺激到了姜女士,为此两人是三天两头的吵架。两人的感情也在一次次争吵中消磨殆尽,姜女士甚至有了离婚的想法,但看着咿呀学语的女儿姜女士还是狠不下心来。

可就在3个月前,李先生白天出门上班后一夜未归,姜女士联系丈夫所有的亲人、朋友、同事都没有找到李先生,以为丈夫失踪了的姜女士情急之下选择了报警。

让姜女士没想到的是,警方经过调查后告诉姜女士她的丈夫没有失踪,而是由于嫖娼被行政拘留了10天,目前正在拘留所内“服刑”。

李先生嫖娼的消息成了“压弯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姜女士最终选择了和李先生离婚,但李先生却表示:离婚可以,但女儿得归自己,其他的财产一人一半,否则免谈!

先不说财产怎么分,就是女儿姜女士无论如何都不可能让给李先生,在两人多次协商离婚无果后,姜女士无奈之下选择了起诉离婚,可最后法院的判决结果却完全超出了姜女士的预料。

【事件分析】

虽然姜女士提供了李先生嫖娼的证据,但由于李先生表示:不愿意离婚,夫妻两人仍有感情,自己一时“糊涂”犯错,但是愿意悔改回归家庭。并且从本质上来说嫖娼并不属于法定的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院判决】

所以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且婚后育有一女,夫妻感情基础较好,虽然被告李先生接受有偿性服务的行为已经严重伤害夫妻感情,但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表示愿意悔改回归家庭,希望与原告和好。本院认为只要原、被告之间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多进行交流、沟通,夫妻关系仍有改善的可能。

最终,法院驳回了姜女士诉讼请求。

【后续问题】

李先生不同意离婚的原因可能是由于女儿抚养权的问题,目前女儿未满2周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如果这时离婚女儿基本上能够确定是由姜女士抚养,除非姜女士有不适合抚养孩子的恶习或疾病。

一旦女儿已满2周岁,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由于姜女士和李先生的家庭条件相差不多,照顾孩子的能力都是有的,姜女士就需要证明女儿一直由自己抚养,李先生极少对其进行照顾,如果将女儿的抚养权交给李先生,将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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