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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如何了解小区公共收益?2022法律规定:物业应定期公示
发布时间: 2022-05-1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事件回顾】

车先生(化名)家住XX小区17号楼,自从听说小区有公共收益这回事后,车先生特意上网了解相关的内容。

可当车先生向物业询问自家小区公共收益时,物业却表示那些高档小区才有公共收益,像车先生家的小区没有公共房屋、公共区域是没有公共收益的。

可车先生看着自家小区电梯、公告栏里的各种广告,也明白这些都是物业的借口,于是车先生联合了业主委员会的委员一起要求物业公示小区各项支出、收入明细,可却被物业拒绝,并表示这些都属于物业公司的商业机密不便进行公示。

车先生见物业拒不公示小区收入明细,索性联合部分业主一起拒交物业费。

物业在多次催缴无用后,无奈将车先生等二十多位业主告上法庭。

【案件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某某公司与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有效,涉案住宅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大会,根据上述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包括车先生在内的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物业服务费用是整个小区物业管理得以正常运行的必要费用,收取标准是经相关主管部门核定的,在同一小区每位业主接受的是同等的物业管理服务。车先生自2019年11月1日后未向某某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不仅构成违约,同时也损害了其他大多数正常交费业主的权利。

某某公司主张2019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如车先生作为业主对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有意见和建议,可直接提出或通过向物业主管部门、政务热线投诉反映,以督促物业公司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某某公司作为物业公司亦应对于物业公司服务范围、服务标准等及时有效地向业主释明,对于涉及全体业主利益的有关信息例如公共收益的收支、收费标准、服务标准等信息及时、主动通过公示栏向全体业主公示,对于业主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亦应积极回应、采纳、改进,不断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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