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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遗嘱将房子留给孙子,却因时效问题被法院驳回,你怎么看?
发布时间: 2022-05-3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事件回顾】

小王的父母在他5岁时因一场车祸不幸过世,小王虽然有两个伯伯但都不愿抚养小王,大伯甚至提议把小王送给别人收养,小王的爷爷、奶奶一气之下将小王接走照顾。

小王18岁时,爷爷、奶奶担心自己出现意外,小王在家里无人照顾受了欺负,于是索性写了遗嘱把两人唯一的房子留给了孙子。因为害怕两个儿子上门来闹,二老并没有将此事告诉小王的伯伯。

直到过世前,爷爷、奶奶才嘱托两个儿子把房子留给小王。

但好景不长,爷爷、奶奶过世还不到1年,大伯、二伯就带人上门闹事想要把小王赶出房子,无奈之下小王只好拿出爷爷、奶奶生前写的遗嘱,但却仍被两位伯伯以“遗嘱是伪造的”为由强行赶出了家门。

这一刻,小王对两位伯伯彻底绝望,于是将两位伯伯起诉到法院,要求继承爷爷、奶奶留给自己的房子。

【事件分析】

然而法院最终却驳回了小王的请求,原因是小王超过了表示接受遗赠的时效,被视为放弃了遗赠。

明明是老人亲手写的遗嘱,咋到了法院就无效了?

其实小王败诉的原因在于两位老人给小王留下的并不是遗嘱而是一份遗赠协议,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定继承人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看到孙子(女)并不是爷爷奶奶(姥姥姥爷)的法定继承人。

遗嘱是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遗赠则是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除了名字不同,两者之间还有一个重要的区别:遗嘱继承人没有表示是否接受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在应当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如果没有表示接受遗赠,则视为放弃受遗赠。而小王的请求被驳回也是因为这个原因。

小王在爷爷、奶奶过世将近1年后,才起诉要求继承两位老人的房产,早已超过了六十天的法定时效,所以被法院认定为放弃受遗赠。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法律补充】

对于“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的形式,可以是书面,也可以是其他形式,可以直接,也可以间接,只要能够达到确定是接受遗赠还是放弃遗赠的程度。比如受遗赠人虽未以书面或口头表示接受,但其特定行为能够反映接受遗赠的,也应予以认定,不能简单以未作出书面表示即否认其接受遗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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