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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5种单位在生产运营中,必须办理排污许可证--王旭
发布时间: 2018-01-08来源:东友律师 浏览:
 
律师在尽调过程中发现,部分公司在日常制造生产过程中会有废气产生,但公司却以排放量较小、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为由未办理排污许可证。那对于这种情况,是否应当办理排污许可证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基础性规定,即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2016年12月23日,环保部办公厅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细化排污许可证的管理程序和要求,规定进行下列排污单位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
(一)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
(三)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五)依法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单位。
除此之外,排污许可实行差异化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低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所以,并不是排放量小、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就可以不经许可随意排放,尤其对于志在成为公众公司的企业来说,规范经营才是长久之计。

文丨王旭 法律事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