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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欠款,必要时,可追加担保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吗?--李统
发布时间: 2018-01-08来源:东友律师 浏览:
 
债权人景象公司(化名)向文和公司(化名)借了一笔款项,订立了借款协议,约定了还款期,罚息,违约责任等,为保证债权实现,几方在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
自然人周辉(化名)以自有房产提供抵押,办理得抵押登记,里仁公司(化名)以一定股权设定质押,在工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爱尚公司(化名)提供保证,几方在保证协议上签字明确当文和公司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景象公司可以凭借债权文书申请执行,保证方放弃抗辩的权利。
后文和公司未能在约定期间履行还款义务,景象公司根据公证债权文书,向法院申请了执行,债务人及担保方均被列入被执行人,执行过程中债权不能完全清偿,委托律师就被执行人财产调查中,发现保证人爱尚公司作为一人有限公司,其唯一股东某公司法人孙爱华(化名)有执行财产,为此律师经过分析,及时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经过审查后,法院裁定追加孙爱华作为被执行人,经过执行和解后实现了债权人的大部分利益。
追讨欠款,必要时,可追加担保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吗?
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律师提示: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尤其是提供保证的一方,有几个关键时点可以逃脱执行责任,作为申请执行人一方应密切注意:
 
首先,主债权存在诉讼时效。
其次,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要密切注意保证期间是否经过。
再次,申请执行时根据申请人的需求,应尽量囊括被执行人主体,降低执行风险,执行过程中发现符合条件的新的被执行人的,应及时申请追加。
追讨欠款,必要时,可追加担保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吗?
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过程通常不是一帆风顺的,当前司法环境下,政策层面上,国家加大了执行力度,但在具体实施时,客观情况千变万化。

文丨李统 法律事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