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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新规:在职员工没有住房公积金,企业将面临强制执行!--崔磊
发布时间: 2018-01-13来源:东友律师 浏览:
 
自1991年上海率先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随着房价的不断飙升,住房公积金日益备受关注。虽然《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没有直接涉及住房公积金制度,但它仍然劳动者不可剥夺的“福利”。

【案情】
 案例一
张某与一家小规模服装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两年,其中包含为其两个月的试用期。
入职后,公司并没有为张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张某向公司提出异议,公司称张某现在还在试用期,试用期满后便会为其办理。两个月后,公司为张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是依然没有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于是张某向经理问明究竟,经理称公司是民营企业,而且规模很小,法律规定无须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小规模的民营企业真的没有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吗?
 案例二:
王某以临时工的身份被北京某商场招聘为保洁员,该商场一直没有为王某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后来王某向商场提出要求。商场称王某是临时工,不属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所规定的在职职工,并以此为由拒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于是王某分别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了商场这一行为。最终劳动监察大队限令该商场依法为王某补缴了入职以来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该商场依法为王某补缴入职以来的住房公积金。

【法律分析】
上述的两个案例引出了三个问题:
一、用人单位是否有义务为劳动者建立住房公积金?
二、哪些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住房公积金?
三、用人单位必须为哪些劳动者建立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在职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并且依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同社会保险一样,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为在职职工提供的另一项法定福利。用人单位违法不予办理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责令其限期办理,用人单位逾期不办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例一中涉及的服装公司属于城镇集体企业的范畴,其有义务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公司经理以公司属于小规模民营企业为由拒绝缴纳住房公积金缺乏法律依据。
所谓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所有员工,既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也包括与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员工。案例二中涉及的临时工,只要与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属于在职职工,单位应当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

文丨崔磊 法律事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