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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付面积不足,愤怒业主如何应对--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6-12-01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小强为了结婚,在位于河北省廊坊市某新楼盘订购了一套商品房,建筑面积80平方米。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合同后,小强总感觉自己所购买的房屋比同事在其它地方购买相同面积的房屋小,于是小强请来专业人士进行测算,发现确实少了3平方米。小强找到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交涉,对方再三推辞、含糊其辞。最终愤怒的小强找到律师,想对此事讨个说法。
【律师提示】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18-20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
1、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
    按套(单元)计价或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面积。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上所售房屋平面图、标注详细尺寸、约定误差范围。
    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差尺寸在约定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误差范围在合同约定的范围之内,则按照合同约定总价款确定商品房计税销售收入,如果重新约定总价款,则需要按照双方重新约定的总价款确定商品房计税销售收入。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企业可以冲减当期计税销售收入,但支付的违约金不能冲减计税销售收入。
 
2、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另外,买受人自己测算的结果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应当委托法定的房屋测绘单位进行测算,然后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维权。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利申请人、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房产测绘:申请产权初始登记的房屋;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房屋;房屋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要求测绘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