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诚源自法之正义 业精始于品质卓越

法律咨询:400-779-9966

说法律事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律师说法 > 说法律事

说法律事
无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问题怎么算?--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6-11-25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小美与小强二人是邻居,从小熟识,相交甚好。三年前,小强因急事向小美借款3万元,并写了一张借条给小美,借条中并未约定还款期限。因为每天都可以见到,小美也不急用钱,就一直未主张。今年年初,小美母亲生了场大病,家中积蓄都花光了。小美这才想起向小强讨要这三万。但小强以暂时没有,过两天就还一直推脱不还。6月,忍无可忍的小美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个问题,遂找到一个曾经学过法律的朋友咨询这个程序如何展开,本以为自己稳操胜券,不料朋友说依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小美的借条是三年前写的,从写借条时,小美就应该知道其权利受侵害,如今已经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如果小强聘请的律师提出这个问题,法院很有可能会在判决中驳回小美的诉讼请求。小美顿时陷入不解与迷茫中。真是这样吗?

【律师分析】
      案例中小美咨询朋友获得的意见,依据是《民法通则》第135条对诉讼时效的一般规定。如果小美小强在欠条里明确了还款日期,则还款日期到期两年过后,如果没有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形,小美再向法院起诉要求小强还款,小强一方提出诉讼时效问题,法院会认定超过诉讼时效而判定小美丧失胜诉权。原因在于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是两年,两年以后再去主张,当然就丧失了时效期间。然而,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间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当然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本案也应适用最长诉讼时效的规定。

     据此,小美主张债权在现在这个时间点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小美随时可以主张其权利,但20年内小美不起诉,小强也不还款,小美将丧失胜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