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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丨什么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6-11-2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答: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一规定是为了保护了妇女、婴儿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对男方离婚请求权进行了限制。一般情况下,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是出于紧迫原因,女方本人对离婚早有思想准备,不及时受理,可能对女方、婴儿不利,所以法律并未对女方加以限制。

     当然上述限制并不绝对,如果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可以受理男方提出的离婚诉讼。

这些特殊情况包括:
1、男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女方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导致的怀孕、分娩、中止妊娠行为的;
2、确有不能共同生活的重大、急迫事由,如女方威胁男方的生命或严重侵害男方的其他合法权益的;
3、女方对婴儿有虐待、遗弃行为或是女方在该特殊期限内下落不明的。
4、其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诉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