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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警示标志致行人摔入深沟,施工人担责--苏春辉
发布时间: 2018-12-08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例】
       2016年2月初,小强的施工队承包了在东城区某胡同的道路改造工程,小强认为工期不长,工程量也不大,几天即可完工,就心存侥幸,在施工现场并未放置警示标志,也没有在外围进行围挡或安排施工人员在外围进行提醒。施工队在道路上横向挖了5条沟,深2米,宽1米,2月11日晚上胡同的居民老王骑行电动自行车到施工地点,由于没有警示标志,灯光昏暗,老王未看清,来不及提前采取刹车,导致摔倒受伤经诊断,老王手臂及大腿外侧皮肤挫裂伤,左脚崴脚。
 
【律师点评】
       本案中,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强称在邻居摔伤的施工路段已经设立警示标识,但没办法提供相应证据,因此,对于给邻居造成的伤害应依法赔偿相应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